最近,有很多朋友都問筆者關於如何提早領取強積金裏的權益。一般情況底下,我們需要等到65歲才可以提取我們的強積金。但是,在以下6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在65歲前提取我們的強積金。
1. 提早退休
如果年齡已滿60歲及已經終止所有受僱或自僱工作,並無意再次工作,可以作出法定聲明示意自己已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並且遞交所需文件就可以提早領取自己的MPF。
值得注意是,如果在其後再次工作而又沒有年滿65歲的話,是需要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如果有計劃移民,可以作出聲明會離開香港並不會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且提供證明你會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其後連同其他所需文件一併遞交就可以提早領取MPF。
以這種方式提早提取強積金一生人中只能用一次,其後不能再次以這理由申請。
另外,積金局對成功申請的個案是有記錄的。強積金計劃成員如果為了提早提取強積金,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屬於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意思就是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的職務。以上情況需要註冊醫生證明。
4. 罹患末期疾病
同樣此情況需要註冊醫生證明。
5. 小額結餘
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亦須聲明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
6. 死亡
MPF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除了以上六種情況外,就沒有其他方法可提早提取強積金了。
(資料來源:積金局)
記得交足文件
以上六種情況也有不同的文件需要遞交,大家可參考積金局並下載所需表格。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例子,申請人必需提供:
- 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O)]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
準備好全部所需文件後,向強積金計劃的每一名受託人(注意:並不是積金局)提交表格。意思是如果你有多少個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就要處理多少次。筆者建議各位,記得整合自己的MPF,那就無論管理或處理任何MPF相關事宜都會比較方便。
法定聲明表格要點處理?
有一些申請理由需要法定聲明,而其作用是確認相關提早提取強積金原因的真確性。申請人可以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而如果申請人居於海外,亦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要搞幾耐?
如果一切文件及手續準備妥當,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文件後,必須在30天內向你支付MPF累算權益。
如果大家基於以上理由有需要提早領取MPF,大家亦可向專業顧問諮詢他們的意見。(大家可以到InMAP平台尋找適合自己的顧問)
References:
積金局